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7321-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
要
求 |
色度,度≤ |
5,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
浊度,度≤ |
1 |
臭和味 |
无异味、异臭 |
肉眼可见物 |
不得检出 |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市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 17323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
铅(以Pb计),mg/L≤ |
0.01 |
砷(以As计),mg/L≤ |
0.01 |
铜(以Cu计),mg/L≤ |
1 |
氰化物(以CN¯计)¹,mg/L≤ |
0.002 |
挥发酚(以苯酚计)¹,mg/L≤ |
0.002 |
游离氯,mg/L≤ |
0.005 |
三氯甲烷,mg/L≤ |
0.02 |
四氯化碳,mg/L≤ |
0.001 |
亚硝酸盐(以NO2¯计)≤ |
0.002 |
1)为蒸馏水加检项目 |
|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菌落总数,cfu/ml≤ |
20 |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
不得检出 |
霉菌,酵母菌,cfu/mL |
不得检出 |
4.5 卫生导则
见附录A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市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按GB173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按GB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病菌
按GB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规定的方法规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口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指导原则
第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14881。
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
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洗、消毒。
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用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推出厂。
第八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7718的规定,除标注商品各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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