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C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代替  GB 3838-88

                                     1999-07-20公布 2000-01-01实施            GB 12941-91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与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染、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实施。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资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不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年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是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 水质监测

 

    7.1 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2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