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评定办法
  

(1991年10月)


  随着乡镇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乡镇供水在我省已有较大的发展。建设一批工程质量好,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乡镇供水工程,是农村水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全面提高乡镇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水平,省水电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供水工程评优活动,为做好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定范围
第一条 评定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应是:主要供水区在乡镇所在地及农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供水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二条 申报省级乡镇供水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并经正式投产1年以上运行考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三条 申报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应是获得地(市)级水电系统优秀设计的工程。
第四条 申报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的,应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运行考验,证明工程规划方案合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好的工程。
1.规划方案:包括水源比较、供水量预测、厂地选择、管网布置等,必须做到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2.工程设计:包括取水、净化、输配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且技术先进,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均满足用户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的要求。
3.工程施工,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其中优良品率达到70%上,质量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地(市)水电局核验评定。
4.水质经净化后,必须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经济效益,供水范围和供水量达到设计的80%以上,单位成本低,利润高,还本年限短,社会效益好。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申报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 提出申请,并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水质监测和运行管理效,益等材料一式二份,经所在县、地(市)水电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水电厅。
第六条 厅组成乡镇供水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组办事机构设厅水利处。
第七条 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每年评定一次。凡已申报厅评审而未获奖的项目,今后不得再申报。获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以申报厅科技进步奖。
第四章 奖励及其它
第八条 获省乡镇供水优质工程奖的,由水电厅授予奖牌,并在获奖工程上设立优质工程标志。
第九条 获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和设计单位,由水电厅授予奖状。
第十条 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资奖励,奖金由本单位盈利中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厅。